许多车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都对主动去了解一些行业的相关标准,就拿报废汽车这一行业来说,车主们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就会主动的去了解相关标准,为此,小编向您分享我国的报废汽车标准:
一.应当强制报废的
1.达到规定使用年限;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达标年限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3.专用校车使用15年;
4.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5.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三.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24小时热线:181-8484-9997
24小时热线:135-7707-8838
座机:0871-63336626
座机:0871-63366817
邮箱:2748571699@qq.com
地址:云南省昆明盘龙区龙泉路迎春巷17号(茨坝派出所旁)